2025MBA報考測評申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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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熱門的預測考點,希望可以給大家做個參考。

 一、存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運行:
  1、建立:
  1934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FDIC向投保銀行收取保險費,為每個賬戶提供一定限額的保險,超過下限額的部分視情況而定。
  德國1966,加拿大1967,法國1980,英國1982,瑞士1984,意大利1987。
  2、運行:
  (1)日常檢查:由存款保險公司選派專門的檢查員不定期地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
  (2)對有問題的銀行的處理:
  A、宣告銀行破產:清償法。
  B、購買并承擔法:動員一家好的銀行與之合并,且承擔所有債務,FDIC通常向合并者提供貼息貸款或購買瀕于倒閉的銀行的部分不良貸款。
  C、直接協助法:暫時國有化。(購買貸款或提供貸款注資)
  3、作用與問題
  (1)作用:銀行倒閉減少
(2)問題:道德風險,存款人無監督動力,政府機構的監管也可能失效,從而導致銀行過渡冒險。
 
  二、美國80年代的儲蓄貸款協會危機和存款保險制度改革:

  1、儲蓄貸款協會危機的原因:道德風險問題的惡化
  (1)利率上升 —→ 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急劇下降—→道德風險更加嚴重。
  (2)競爭加劇:銀行從傳統業務中獲得的收入下降,存款來源下降(被新的金融形勢吸收走了),優質貸款客戶減少(優質公司直接發行票據,股票,直接金融)
  (3)保險限額的上升與經紀存款:對銀行監督的積極性進一步下降。
  (4)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使得銀行冒險機制會增多。
  (5)監管的縱容:FDIC姑息縱容瀕危銀行以避免掏錢,使得一部分健全銀行業進入了冒險大軍。
  1989年,美國通過《金融機構改革、恢復與加強法》,開始徹底清理儲蓄貸款協會。基本模式:成立重組托管公司,接管破產金融機構。該模式運作較為成功,成為世界各國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一個典范。但據估計,在未來40年內,美國納稅人大概要為此支付5000億美元的補救成本。

  2、存款保險制度的改革:
  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革法》的基本內容:
  (1)縮小存款保險范圍:只有資本充足的銀行的經紀存款和養老保險賬戶才可以享受存款保險。
  (2)限制“Too big to fail”:只有得到財政部長和董事會2/3以上同意才適用“大則不倒”原則。
  (3)要求FDIC遇到問題應立即采取行動:資本充足率低于2%則宣告破產。
  (4)確立以風險為依據的保險費率。
  (5)要FDIC進行更嚴格的日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