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哪四大信號?對保險業、對資本市場又會產生什么影響?為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業內資深人士,為大家進行權威解讀。
“1+4”系列文件浮出水面
先來看一下,陳文輝提到的“1+4”系列文件。
他說,保險是現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保險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直接關系金融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結合保險業當前實際,“1+4”系列文件應時而生。
據記者了解,“1+4”系列文件是保險業監管和改革發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項系統工程。
那么,“1+4”系列文件究竟有哪些?
——“1”是主文件,就是4月20日出臺的《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管 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通知》,這是大方向和總要求;
——“4”就是防控風險、治理亂象、補齊短板、支持實體經濟的四個配套文件,是具體路徑。
4月21日,《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中國保監會關于強化保險監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
5月4日,《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5月5日,《中國保監會關于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
激進險企二級市場股票處理路徑
陳文輝在專訪中提及個別激進險企的現金流風險時,說了這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
“短期來看,要通過‘瘦身’來化解個別激進公司的現金流風險。這些公司在二級市場持有很多優質資產,且與自身主營業務協同效應不強,可以通過大宗交易進行轉讓,既能減輕資產端壓力,緩解現金流‘饑渴’癥狀,又不會造成資本市場劇烈波動。”
這些年來,一些激進的保險公司的確存在“投資的上市公司與保險主業關聯度低,行業跨度較大”的現象。保險公司在二級市場介入的上市公司或板塊,甚至是連自己都不熟悉的,只是圖暴利、賺快錢,妄想“一口吃成胖子”。
自從保監會釋放出嚴格規范資金運用風險的信號之后,對于這些被激進保險公司“看上”的優質上市公司之未來命運,也一直備受各界關注。甚至有投資者擔心,激進險企為了緩解現金流壓力,會不會以“突然、快速、集中”的方式從二級市場閃退,從而在短時間內對個股乃至資本市場形成太大的資金壓力。
從陳文輝上述一席話中,大致可管窺未來這些優質個股被處理的路徑。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既讓保險公司平穩退出,又不能造成資本市場劇烈波動,通過大宗交易進行轉讓,應該是目前最折中、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一批劣質股東要“卷鋪蓋走人”
在談到監管要“長上牙齒”真正管用這個話題時,陳文輝重點舉了嚴查資本不實的問題。
他說:“將重點關注股東是否直接或間接通過銀行貸款、非自有資金、股權和存單質押等方式獲取的資金向保險公司注資。對存在入股資金來源或股東關聯關系申報不實,以及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股東,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這一表態,可謂旗幟鮮明。背后的潛臺詞是———保險行業只歡迎那些真正了解保險經營特點、真心想做保險的投資人,至于那些動機不純、只是把保險公司視為融資平臺和提款機的股東,請卷鋪蓋走人!
也就是說,不出意外的話,很快就會有一批不符合資質、只想渾水摸魚的股東,被逐出保險業。
那么,究竟哪些投資人、哪些資金會被攔在保險業門外呢?
我們可以從去年年末《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修訂版)》的征求意見稿中,找到答案。為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保監會將設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了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不能“控”保險,以及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
——四類投資人,不能“投”保險。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曾經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行為的;曾經投資保險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漏報重要資料信息的,或者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負重大責任的,或者對保險公司重大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或者拒不配合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的。
——四類投資人,不能“控”保險。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的;在公開市場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的;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曾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的。
——四類資金,不能“投”保險。一是,與保險公司有關借款;二是,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他資產為質押獲取有關的資金;三是,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有關資金;四是,不當利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系取得的資金。
提了很久的“黑名單”真的要來了
近年來,金融大鱷借道保險業興風作浪,少數進入保險業的民營資本“一股獨大”,使公司異化為控股股東的融資平臺;個別公司無序舉牌沖擊實體經濟,影響惡劣。
那么,除了把渾水摸魚的股東逐出去之外,有沒有針對“一言堂”、不作為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機制呢?
提了很久的行業“黑名單”,這回可能真的要來了。
聽聽陳文輝是怎么說的。“要禁止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對于違規機構依法限制行使表決權、派駐董事,直至責令轉讓拍賣股權,對有關當事人采取列入黑名單、行業進入等措施,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關于這一點,那些在7月6日看了上海證券報獨家報道《5年被監管談話3次 保險高管將被下“逐客令”》的讀者,肯定已經提前知道答案了。
保監會最近起草了保險高管任職規定的修訂稿,正在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不僅把緊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險機構對擬任高管進行盡職調查;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一旦出現“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的”,“5年內累計2次受到保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5年內被保監會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或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對重大群體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影響惡劣”,“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等情形,保監會可將其認定為不適當高管人選,保險機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